追偿权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根据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1. 自然人追偿
对于自然人追偿,追偿权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从实际支付债务之日起算。在支付债务后,自然人可以向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其他人追偿自己负担的部分,同时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追偿权利息。
2. 法人追偿
法人追偿分为两种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追偿:追偿权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从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人追偿债务,当連帶責任人履行債務後,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承担的债务,并請求支付追償權利息。
- 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追偿权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从对公司清偿资不抵债的部分宣告破产之日起算。公司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向负有连带责任的股东追偿,并请求支付从破产宣告之日起计算的追偿权利息。
追偿权利息的计算公式
追偿权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追偿权利息 = 追偿金额 × 追偿权利息利率 × (追偿权利息计算期数/360)
其中:
- 追偿金额:追偿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本金
- 追偿权利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追偿权利息计算期数:追偿权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至追偿金额实际支付日期之间的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追偿权主张利息作出规定:
追偿权人有证据证明因行使追偿权而支付高于合同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行使追偿权而支付高于合同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解析: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利息标准:
1. 追偿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利息:追偿权人如果能够提供实际支付高于合同约定利息的证据,法院会支持追偿权人主张的利息。
2. 追偿权人未提供证据的利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意义:
该司法解释为追偿权人在主张利息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保护了追偿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追偿权人利用追偿权谋取不当利益。
追偿权请求利息损失
追偿权是指债券人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原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追偿权仅包括债务本金的请求权,不包括利息损失的请求权。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请求利息损失也是被允许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3项的规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因此,如果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产生了利息损失,债权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请求债务人赔偿利息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利息损失的请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债务人存在逾期履行债务的事实;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逾期履行而遭受了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的数额有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偿还。但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追偿权虽然一般不包括利息损失的请求权,但在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遭受利息损失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赔偿利息损失。
追偿权纠纷中利息的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628条规定,债权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除要求债务人清偿本金外,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利息。利息计算的标准如下:
1. 法定利息:自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之日起,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35%(2023年3月1日)。
2. 约定利息: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追偿权纠纷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约定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 协商一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协商一致确定利息的计算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纠纷中的利息计算起点为:
1. 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了债务并取得追偿权后向债权人请求追偿之日起;
2.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之日起;
3. 法律规定追偿权利息计算起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