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逾期支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该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该约定仍然有效。
在计算逾期利息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从债务人逾期履行之日起计算。
2.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逾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
3.逾期利息应当逐日计算,直至债务人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建设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利率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维护双方的公平交易。
建设工程合同逾期利息:民法典新规
民法典第562条对建设工程合同逾期利息作出明确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竣工利息:承包人未按约定竣工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由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的逾期竣工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逾期竣工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
例外情形:
因不可抗力、工程变更等合同约定事由导致逾期,免除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提示: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逾期利息的新规定,强化了违约方的责任,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参与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造成逾期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