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超过 36% 的利息主张返还的案例,法院往往会以 " 高利贷 " 为由支持借款人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年利率上限。该上限目前为 24%。超过此利率的利息,属于 " 高利息 " 或 " 高利贷 "。
在 " 高利贷 " 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超过 36% 的利息认定为无效,并责令放贷人返还。此处的 36% 是一个 " 司法救济标准 ",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利息上限。法院之所以采用这一标准,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一方面,保护借款人免受高利剥削;另一方面,也给予放贷人合理的利息收益。
维护金融秩序:遏制高利贷的蔓延,避免因高利贷导致社会问题。
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36% 的标准既可以有效保护借款人,又相对容易认定和执行。
因此,当借款人的利息主张超过 36% 时,可以依据此司法救济标准提出 " 高利贷 " 返还之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通常会支持借款人的主张,责令放贷人返还超过 36% 的利息。
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出借人返还。”
由此可见,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则出借人无权提起返还诉讼。
超过36%的利息要求返还受诉讼时效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但是,逾期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简称“基准利率”)。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逾期利息超过基准利率,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要求不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逾期利息超过基准利率之时,就是出借人主张超过部分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
超过基准利率的逾期利息要求返还的诉讼时效也为三年。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超过基准利率的逾期利息要求返还的权利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