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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间借贷二十八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1、人民法院民间借贷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民间借贷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促进社会稳定。

一、自然人借贷上限为20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旨在防止高利贷泛滥,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金借用需有事实证明

借款人以借用资金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借用资金的事实证明。此规定防止虚假借贷,保障实际出借人的权益。

三、高利息借贷不受保护

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打击高利贷,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四、借条应内容明确

借条应载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此规定保障出借人的证据权,防止借款人赖账。

五、担保合同单独生效

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合同,单独成立,不因主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此规定维护担保人的利益,确保借款人的债务得到履行。

《民间借贷二十八条》的出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出示借据,也不能证明债权的其他证据,又不能举证证明借据遗失或者灭失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借人利用假借条或伪造借据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 出借人不出示借据;

2. 出借人不出示其他债权证据;

3. 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据遗失或灭失。

法律后果

如果出借人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

出借人负有举证证明债权存在的责任。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也不能提供其他债权证据,或者不能证明借据遗失或灭失,则其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第11条对本条规定进行了补充解释,明确指出:出借人主张借据遗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报案回执、警方出具的证明、公告遗失声明等。

3、最高人民法院官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该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泛滥。民间借贷中,如果利息过高,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甚至导致其陷入债务危机。因此,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上限进行了限制,以防止过度的利息剥削。

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超过部分的利息,对于年利率36%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该规定对于维护民间借贷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遭受高利贷的损害;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4、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利息的责任。

继续支付利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期间。

继续支付利息的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继续支付利息的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利息可以主张从逾期之日起计算,也可以主张从逾期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后计算,但在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利息。

解释:

本条规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

1. 逾期还款后,借款人除了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需承担继续支付利息的责任。

2. 继续支付利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期限。

3. 继续支付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继续支付利息的计算时间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5. 当事人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也可以约定从逾期一定期限后计算,但在此期间不得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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