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职工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纳税
当单位向职工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时,利息收入属于职工个人的应税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单位向职工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以下步骤纳税:
1. 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按照5%的税率为借款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个人申报
利息收入应在次年5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由借款职工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申报。
3. 税款核算
税务机关根据借款职工申报的利息收入,核算应纳税款。
4. 补缴或退税
如果借款职工已缴纳的税款少于应纳税款,则需要补缴差额;如果已缴纳的税款多于应纳税款,则可以申请退税。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单位与职工个人的借款关系不真实,或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平均利率,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该利息支付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20%-4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在向职工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时,应确保借款关系真实,并参照同期贷款市场平均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以避免税务风险。
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利息能否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集资借款不属于单位的负债,而是职工对单位的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利息支出实质上是一种股息红利的分配,而非利息收入。
职工集资借款的利息支出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根据该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必须是单位为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而职工集资借款不属于此类借款。
因此,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