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公司管理办法
为规范征信业发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提供和利用活动的法人。
第二条 征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维护征信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征信管理制度,对征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征信公司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征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并取得征信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征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和章程;
-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 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有符合征信业务需要的注册资本和人员配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征信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内控制度报告等信息。
第七条 征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违规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 提供虚假、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 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 泄露、出售、转让个人信用信息;
- 其他损害征信业发展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征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征信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
第九条 征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制度,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
第十条 征信公司应当经个人同意收集其信用信息。未经同意,征信公司不得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信用信息。征信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更正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认为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信息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征信公司提出异议,征信公司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最新
为规范征信业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的基本原则、征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征信数据的采集、使用和安全保护等内容。
基本原则
征信业务坚持合法合规、安全保密、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原则。
征信机构设立和管理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风控措施。征信机构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征信管理体系。
征信数据的采集
征信数据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集征信数据,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
征信数据的使用
征信机构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征信数据,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提供征信数据。个人或企业查询征信报告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征信数据的安全保护
征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征信机构不得将征信数据用于商业推广或其他非征信业务目的。
违法责任
违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征信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征信异议处理是维护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征信异议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处理。
二、异议提出
个人发现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情形,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方式包括书面、电话、电子信函等。
三、异议受理
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通知相关信息提供者。
四、调查核实
征信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核实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
经调查核实,如果异议成立,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或补充信用信息。如果异议不成立,征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信息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相关信息提供者。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在征信报告中予以反映。
七、异议复核
如果异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征信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监督管理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
征信异议处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与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