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执行。”
利息计算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支付时间:
《民发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当事人约定了交付验收的时间,承揽人逾期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本法第六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支付利息。”
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因费用支出的请求权和因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后,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承揽合同中主张利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利息相关事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利息裁判规则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则适用以下裁判规则:
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承揽人自逾期履行之日起,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利息。
法定利息率:利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金计算:利息自逾期未支付的本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起计算。逾期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价款的0.05%计算。
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按照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息率×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仅适用于未约定利息的承揽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处理。
承揽人在下列情况下免除支付利息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非承揽人原因导致逾期履行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免除利息。
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利息裁判规则旨在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承揽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利息条款,以避免出现争议和损失。
承揽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承揽合同逾期付款利息作出了最新规定:
逾期利息计算基数
逾期利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计算基数。
逾期利率
承揽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合同未约定利率,则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计算起算时间
逾期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计算。如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则从实际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逾期利息按日计算,公式为:
逾期利息 = (逾期付款金额 × 逾期天数 × 逾期利率) / 365
合同约定利息
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无效。低于该利率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违法违约责任
承揽人未按约定付款或支付的逾期利息数额低于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补交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规定明确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时间、计算方式和违法违约责任,有利于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及时完工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