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合同文本中,总条条款通常规定合同的通用事项和原则。对于总条的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买卖合同总条的效力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下列条款无效:……(七)一般条款与格式条款约定不一致的;"
因此,买卖合同总条的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合同其他条款为准。总条条款仅作为补充性规定,不具有优先效力。
民间借贷总条的效力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约定利率未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总条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只要不超过法定利率四倍,均有效。《民法典》还规定,民间借贷总条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有效。
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的总条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情况下,总条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总条条款与其他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合同其他条款为准。对于民间借贷总条的利率条款,只要不超过法定利率四倍,则有效。
买卖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诉讼中的常见纠纷类型,虽然两者都是合同纠纷,但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
1. 合同性质: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于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互负权利义务;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于借款合同,属于单务有偿合同,只有出借人负有出借义务,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服务,而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是金钱。
3. 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买卖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民间借贷中只有出借人负有出借义务,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且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4. 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自诉讼时效开始之日起三年。
5. 证明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由出借人负有举证责任,借款人负有反驳责任。
了解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别,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避免陷阱,在纠纷发生时正确主张自身权利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合同,既具有借贷合同的特征,又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导致合同性质混同。这种合同通常称为“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乙以其拥有的1辆汽车作为抵押,到期后甲未按期还款,乙主张行使质权拍卖汽车抵偿债务。此时,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性质为借贷合同,则乙可以行使质权;如果认定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则乙不能行使质权,只能要求甲返还借款。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二)标的...(六)违约责任...”因此,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否发生。如果合同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即转移给买受人,则为买卖合同;如果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履行完毕(如借款人还清借款)时才转移给买受人,则为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