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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1、最高法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就《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新司法解释作出了多项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包括:

删除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应受《民法典》有关规定约束,以24%为上限。

规范了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新司法解释明确,金融机构以个人名义或股东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视为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约束。

完善了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新司法解释将“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高利贷的标准,同时增加了“显失公平”和“违背公序良俗”两项情形。

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修改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为资金融通提供更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批复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批复还明确了以下情形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合同;

典当合同;

保证合同;

居间合同;

代位权合同;

以房屋为标的物的预售、买卖合同。

通过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司法解释的滥用,避免出现适用不当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出借人应当符合民间借贷行为准入条件。出借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合法取得借贷资金。

二、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年化利率15.4%,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借款人仍需偿还本金。

三、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未办理登记或公证的,不影响债权的效力,但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明确民间借贷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借款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五、明确借款人对借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借贷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六、完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原规定七种情形外,增加以下情形:(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此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对2015年颁布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

1. 扩大保护范围:将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调整为LPR的四倍(原为三倍),即最高年利率为24%。

2. 强化合同效力:明确借款合同对借贷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除外。

3. 明确利息计算方式:规定超出约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加强证据规则:完善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规则,明确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出借人负有反证责任。

5. 加大违法成本:提高了非法高利贷的处罚力度,对超出约定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决定》的修改旨在平衡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其将有利于缓解借贷双方矛盾,减少民间借贷纠纷,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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