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高利贷的认定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出年利率36%(含36%)应当认定为高利贷。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构成高利贷。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吸民间借贷”的认定较为严格。所谓“非吸民间借贷”,是指以民间借贷、理财等名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質。这类借贷行为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但其本质上是未经许可的非法集资。
对于“非吸民间借贷”,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借贷行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如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诺高额回報、采取集合資金運用的方式等。一旦認定借貸行為構成非吸,法院會按照非法集資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既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也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借貸雙方在從事民間借貸時,應當注意規避高利貸和非吸風險,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非吸犯罪的民间借贷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意见明确,以借贷的名义,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公众资金,以年息或者其他方式给付利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
二、民间借贷与非吸犯罪的界定
在认定犯罪前,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资金来源是否特定
出借人是否具有获利目的
借款人是否具有实际还款能力
借贷合同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利息约定
三、量刑依据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意见结合非法吸收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四、打击非法集资
意见强调,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高院的最新意见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效遏制了打着民间借贷幌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借款人在进行借贷时,务必提高警惕,谨慎借贷,避免卷入非吸陷阱。
民间借贷判决后被认定为非吸
民间借贷纠纷本应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部分案件判决后却因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而发生翻转。
“非吸”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当民间借贷案件中被认定存在“非吸”情形,则原先的民事判决可能会被撤销。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民间借贷与“非吸”界限模糊。部分借贷人在借款时,以高息回报或其他承诺吸引他人投资,使得借贷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一旦借贷关系出现纠纷,轻则被认定无效,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金融秩序。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应提高警惕,注意区分民事借贷与“非吸”行为。借款人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诱惑,出借人不要涉足未经监管的融资活动。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明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吸”的界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吸”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判决书
原告:甲某
被告:乙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借款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某向甲某借款[借款金额]元,借期[借款期限]天,利息[利息约定](以日/月/年为单位)。
借款到期后,乙某未按期返还借款。甲某多次催讨,乙某仍未还款。
本院认为: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某作为借款人,应按期向甲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某未按期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限]内向原告甲某返还借款本金[借款金额]元;
二、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限]内向原告甲某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日/月/年为单位)。
如果被告乙某逾期不履行本判决,原告甲某可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主审法官:[法官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