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金融机构贷款核销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贷款核销是指金融机构经法定程序确认收回无望的贷款债权并从账面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核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采取合理措施追收贷款,但仍无法收回;
(2)已计提足够坏账准备金;
(3)已取得贷款人同意或履行法定程序;
(4)符合监管部门的核销标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核销管理制度,明确核销的程序、条件、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 贷款核销应由指定的人员负责,并经两级以上授权审批。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核销贷款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金融机构核销贷款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核销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核销管理办法2017
2017年颁布的《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核销流程,控制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向各类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和相关垫款。
核销原则
贷款核销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贷款已无法收回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清收。
损失性:贷款的核销将对银行造成损失。
谨慎性:核销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谨慎的判断。
客观性:核销不受任何外部影响或不当压力的影响。
核销条件
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核销:
借款人已死亡或失踪,且无法继承或追索。
借款人已破产或清算,且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抵押物已损失或贬值,无法变现清偿贷款。
贷款已逾期多年,且无法通过催收等手段收回应付本息。
其他经银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况。
核销流程
贷款核销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核销申请(由借款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评审核销申请(由银行进行,包括对借款人资信、贷款用途、抵押物价值等的评估)
核销审批(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
核销执行(销毁相关贷款档案,更新信贷记录)
《贷款核销管理办法2017》的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