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民间借贷不能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按揭房屋为抵押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按揭房屋存在抵押权,民间借贷往往无法直接执行按揭房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对于按揭房屋,人民法院只能执行房屋的抵押权,不得直接处分房屋。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人只能通过向按揭权人主张债权,请求按揭权人对按揭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清偿其债务。如果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民间借贷人则无法获得剩余部分的偿还。
原因:
1.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按揭权人享有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民间借贷人的债权只能在按揭权人受偿完毕后才可受偿。
2.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按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人,民间借贷人无权直接处分房屋。
3. 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执行按揭房屋可能损害按揭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清偿。
建议:
为了保障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借款人在使用按揭房屋作为抵押时,与民间借贷人约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车辆、存款等。同时,民间借贷人应注意查看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情况,避免重复抵押。
按揭房民间借贷可否抵押
按揭房是指使用银行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证上一般登记有银行的抵押权。在实践中,按揭房主可能会向民间借贷者借款,并考虑以按揭房作为抵押物。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按揭房上已经登记了银行的抵押权,民间借贷者再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属于重复抵押,原则上是无效的。
因此,按揭房原则上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如果民间借贷者擅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先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民间借贷者的抵押权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揭房也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例如,如果银行同意解除按揭抵押权,民间借贷者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常见,需要银行的配合和同意。
按揭房原则上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如果借款人需要以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建议向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