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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参股借贷(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1、违规经商参股借贷

违规经商参股借贷,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运行。

违规参股借贷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借贷。违规参股借贷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也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

违规参股借贷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好友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贷款或融资便利,损害了自身机构的信贷原则和风险管控体系。

第三,违规参股借贷加剧了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与参股或借贷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当参股或借贷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巨大的信贷损失,引发金融动荡。

违规参股借贷还败坏了金融业的风气,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公信力。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金融行业的信任。

违规经商参股借贷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滋生腐败,扰乱正常经营,损害金融机构信誉,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此类违规行为,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执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2、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违规经商办企业及违规参股借贷情况调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我办组成工作专班,对办内党员干部是否存在此类问题开展了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纠情况

通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思想教育,强化纪律意识,引导大家深刻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的危害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同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领导干部不经商办企业承诺书》,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在职期间经商办企业,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二、专项检查情况

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我办派出工作专班,深入到各股室、直属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核查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参股借贷、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从事经商活动谋取利益等行为。经核查,未发现我办党员干部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问题的监督检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作风建设。

1.切实加强思想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强化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

3.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3、自己及家属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我及家属经商办企业未有违规参股借贷情况,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

4、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违规借贷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违规借贷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特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借贷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亲自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以亲属、朋友名义进行隐名经商

利用公权力为企业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

在企业中任职兼职或担任顾问

在企业或其他利益单位中持有股权或股份

二、严禁党员干部违规借贷

党员干部不得违规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向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借贷,且数额较大或期限过长

以公款或其他公共财产进行担保

违反国家规定,高利息借贷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转借资金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党员干部和群众有义务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借贷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受理和调查举报,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慎独慎微,自觉抵制利益诱惑,保持清正廉洁。全社会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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