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应通过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权利,但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债务人应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如不能偿还,应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民间借贷关系中,若有抵押担保,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处置抵押物。若有保证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否则视为高利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有权拒绝偿还超过规定利息的部分。
为避免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借贷,避免遭遇非法借贷陷阱。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借人具有出借能力,即有能力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即具有获得收入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以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借款有合法用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四、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发生。
五、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书面形式包括借条、收据、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以借贷双方采用何种形式、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为要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借贷关系仍旧有效。但是,为防止纠纷发生,建议借贷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保留借贷关系的证明。
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答辩范本
一、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被告与原告仅存在投资关系,被告系原告的投资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系投资款项,而非借款。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借贷行为。
四、被告从未认可借贷关系
被告从未承认或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从未偿还过任何所谓的借款。
五、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
即使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时间],而原告于[时间]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
六、请求判决
请求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合法主体
借贷双方均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不能独立缔结借贷合同。
2. 合法目的
借贷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例如借贷用于赌博、毒品等非法活动。
3. 真实意思表示
借贷双方对借贷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合法的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借贷金额、利息、期限等主要条款。口头借贷合同虽有效,但难以举证,容易引起纠纷。
5. 标的明确
借贷标的必须明确,一般为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借贷标的不明确,则合同无法履行,归于无效。
特别注意: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法律视为无效。
借贷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法院判决,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