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过程中,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过程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主张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支持者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债权的完整性所必需的。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迟延履行利息就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补偿。
反对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反对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身已经表明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此时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悖于《民法典》关于“一次履行原则”的规定。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再追究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利息,也不符合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原则。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判例。有的法院倾向于支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的法院则倾向于反对计算。
建议
笔者认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确实已履行债务,且无其他情节需要追究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则不宜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终结执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合法
终结执行期间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一直备受争议。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支持暂停计算利息观点:
终结执行后,债务人在法律上丧失了履行义务。
在此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院执行权的干预,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权。
因此,在此期间暂停计算利息,可以避免债务人的不当得利。
反对暂停计算利息观点:
迟延履行的利息是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债权人因延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利息的计算从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不应因执行程序的进行而中断。
暂停利息计算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其蒙受不合理的损失。
最高法院的判例
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终结执行期间是否应当暂停计算利息。但其曾指出:
终结执行后,债务人仍负有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未能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偿。
因此,终结执行不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追偿权。
关于终结执行期间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法律尚存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终结执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吗?
终结执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则从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
2. 利率倍数:倍数由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一般为基准利率的 1.5 倍至 2 倍。
3. 计算期:从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
4. 计算方法:迟延履行利息 = 债务本金 × 基准利率 × 倍数 × 计算期
适用范围:
迟延履行利息适用于金钱债务,不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迟延履行利息。
注意:
1. 终结执行期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需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 债权人请求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应在权利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诉讼时效。
3. 如果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恶意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法院可以酌情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