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个人征信异议的处理。
二、异议处理原则
1. 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判断。
2. 及时高效: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异议,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3. 保护隐私:严格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4.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异议受理
个人对自身征信报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四、异议调查
1. 受理异议后,信用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
2. 调查应包括核查个人身份、异议事项、相关证据等。
五、异议处理
1. 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征信报告信息。
2. 异议不成立的,应向个人说明理由,并提供复议渠道。
六、投诉及申诉
1. 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投诉。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要求信用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进行复核。
七、责任追究
1. 信用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未依法依规处理异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追究责任。
2. 个人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扰乱异议处理秩序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是为规范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制定的。
该规程明确了个人异议申请的条件、受理机构、受理时限、异议处理流程等内容。个人如发现征信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信息,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核查、答复等环节。征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受理时限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形成异议处理答复。
个人有权对异议处理答复提出复议申请。征信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
《规程》还规定了异议处理的时限、异议处理结果的告知、异议处理记录的保存、异议处理收费等事项。
该规程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行为,促进金融信用信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题库
1. 个人异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A)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
(B) 征信机构保存的信用信息
(C)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2. 异议处理的受理条件
(A) 个人认为征信报告中存在错误或者遗漏
(B) 个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异议
(C) 异议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3. 个人异议处理的主要内容
(A) 审查个人提交的证据
(B) 核实征信信息来源
(C) 评估征信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4. 异议处理的时限要求
(A) 异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B) 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决定
(C)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5. 异议处理结果
(A) 同意异议,更正或补充征信信息
(B) 异议不成立,维持征信信息原状
(C) 证据不足,无法核实,异议不成立
6. 异议处理申诉程序
(A) 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B) 申诉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C) 征信机构受理申诉后,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处理
7.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监管职责
(A)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B) 地方人民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C) 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助监督管理
8. 异议处理过程中个人责任
(A) 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
(B) 遵守异议处理规定,配合调查
(C) 尊重异议处理结果,不得恶意投诉或扰乱秩序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规定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处罚办法适用于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罚机构)。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二条 违反本处罚办法第一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信息收集、使用、保存和查询规定等,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征信业禁止性规定等,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规定等,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罚款执行
第三条 罚款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数额增加百分之五十,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处罚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