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严防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党纪政纪权威和人民群众利益,现提出以下规定:
一、禁止领导干部以任何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出借资金进行民间借贷;
(二)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信用支持或其他辅助服务;
(三)参与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或管理;
(四)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民间借贷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二、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扰乱金融秩序,带来严重后果。为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禁止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向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提供或变相提供担保;
参与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经营;
利用职务便利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便利或支持。
第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完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直至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
为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维护领导干部廉洁形象,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下列民间借贷行为:
(一)个人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借贷给民间借贷人;
(二)个人向民间借贷人借款;
(三)为民间借贷人提供担保;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民间借贷人提供便利。
第二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以本人名义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自查报告表
单位(部门):
时间:
自查内容:
1. 任职期间是否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是否以个人名义或通过他人借贷,是否向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2. 参与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
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等。
3. 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因:
是否出于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动机。
4. 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借款人谋取利益:
是否在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方便或支持。
5. 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是否导致违约、债务纠纷或其他经济损失,是否影响单位声誉或社会稳定。
6.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是否存在瞒报、隐瞒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自查
根据自查情况,本人不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
(如有违规参与的情况,请如实填写具体情况。)
整改措施:
(如有违规参与的情况,请说明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