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做出了以下规定:
1. 受保护的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关系及其他民间借贷关系。
2. 利率认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无效。
3. 无效的情形:借贷行为具有非法目的或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借款人未实际取得借款或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4.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诉讼时效开始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另行计算。
5. 担保责任:以不动产等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有关担保关系之诉讼时效与主债权一样。
6. 举证责任: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被告对主张有异议的,应承担反证责任。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施行,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还规定了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出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用途正当,借款金额明确,利息合法有效等。
对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同时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例如,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借款合同可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严格限制。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约定,但不得显失公平。
《司法解释》还对诉讼时效、担保、诉讼请求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司法解释》的颁布,完善了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制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 年借贷司法解释要点
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对疫情期间的借贷纠纷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下为要点:
不当得利:对于债务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借款合同,导致债权人获得不当利益的,法院可酌情支持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部分借款或减免利息。
合同解除:如果疫情对借贷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但如果债务人因疫情影响而迟延履行,但仍有履行能力的,法院不会支持解除合同。
利息调整:法院可根据疫情对债务人收入的影响,对借贷合同中的利息进行调整。
诉讼时效:对于疫情期间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借款合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诉讼时效。
证据要求:债务人需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其履行借款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无法支持其请求。
司法解释强调,法院在审理疫情期间的借贷纠纷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纠纷。
借贷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最新
202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借贷合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借贷合同,适用本解释。”
这意味着,对于《解释》施行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借贷合同,适用《解释》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率上限调整:《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对于《解释》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借贷合同,如果利率超过新上限,则需要按照新上限调整。
砍头息认定:《解释》规定,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砍头息,借款人有权主张不支付被扣除的利息。对于《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砍头息的情形,借款人可以按照《解释》的规定主张权利。
违约金调整:《解释》对借款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对于《解释》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借贷合同,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以按照《解释》的规定主张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溯及力仅适用于“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借贷合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借贷合同,不适用《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