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的进项税额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商品、服务或其他应税项目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当企业将购入的货物、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时,需要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的进项税额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需要根据转出原因来判断:
转出用于非应税项目:此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属于企业无法抵扣的税款,应记入借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用于应税项目且转让给其他单位:此种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记入贷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记入贷方:
转让的货物、服务是取得时未用于抵扣的;
转让的对象是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转让的货物、服务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出的进项税额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需要根据转出的原因和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来进行判断。
进项税额转出的余额结转至借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至应交税金账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当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需要将超出的部分转出。该转出金额记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
2. 已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
当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需要将超过的部分转出。该转出金额也记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
进项税额转出时,对应的贷方科目为进项税额科目,表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因此在期末结账时,进项税额科目将出现借方余额。该借方余额即为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结至下期作为下一期的进项税额余额。
具体转结分录如下: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方:进项税额
通过该分录,将进项税额转出的借方余额转结至借方进项税额科目中,以保证下期的进项税额余额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相符。
进项税额转出余额在借方表明企业暂时多缴纳了增值税,具体原因如下:
1. 收到预付款时已缴纳增值税:
在收到客户预付款时,企业按照合同金额的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但实际发票金额会在后续开具。在这个期间,多缴纳的增值税会在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计入借方。
2.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进口货物时,企业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在海关税单审批前,企业需要按照进口估算金额预缴增值税,这部分预缴的增值税也会计入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借方。
3. 认证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时,企业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然后凭海关出口退税凭证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在申报退税前,缴纳的增值税也会计入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借方。
4. 税务检查补缴的增值税: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被补缴了增值税,这部分补缴的增值税也会计入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借方。
进项税额转出余额在借方,意味着企业还有后续可抵扣或退回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额。当企业发生应纳税额时,可以将转出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抵减账户,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税收法规,转出的进项税额指的是企业将其购进的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转让给关联企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是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本质上是属于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而关联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扣除。如果允许转出企业税前扣除,会造成重复扣除的情况,违反公平税负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
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额
自产固定资产相关材料、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
而对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则属于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扣除条件。因此,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冲减原先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或增加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及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