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私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三章 借款利息
第四章 借款违约责任
第五章 借款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活动。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借贷合同约定,一方将资金或其他物品出借给另一方,并约定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三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借条、收据、欠条等。
第四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借款方式;
(五)借款用途;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条 借款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借款利息
第六条 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七条 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八条 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计利息。
第四章 借款违约责任
第九条 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借款纠纷的解决
第十一条 借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解释2021修订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新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民间借贷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视为本金。
第四条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超过前款规定利率出借资金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其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视为本金。
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超过前款规定利率出借资金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其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视为本金。
第六条 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返还部分借款的,应当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
第八条 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的,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照出借人主张的利率计算。出借人没有主张利率的,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九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应当被视为本金。
第十条 借贷双方对是否借贷、借贷金额、利率等内容有争议的,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解释2015年修订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人没有能力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四倍)。超出此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