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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服务费担保费的规定)



1、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

2、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服务费担保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服务费担保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服务费和担保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百八十九条至第六百九十二条。

服务费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借贷服务费。

服务费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部分无效。

服务费不属于利息。

担保费

债务人可以向担保人约定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不属于利息。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的数额由担保人和债务人约定,但不得过分高于担保标的的价值。

违反规定的后果

超过法定上限收取服务费的,超出部分无效。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向担保人请求支付担保费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支付。

过分高于担保标的价值收取担保费的,该约定无效。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和非法担保的泛滥。借贷双方在约定服务费和担保费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利息24%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泛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应以实际出借资金数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息率计算利息额。不得以借据上载明的金额或者实际执行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利率没有约定,则视为双方约定年利率6%。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借贷双方的特殊关系,如亲友之间的借贷,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用途、资金来源、借贷期限等因素,有可能认定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约定有效。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当事人应注意利率的约定,避免因利率过高导致利息约定无效或产生纠纷。

4、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仅限于个人、家庭生活需要的借贷行为。因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接受借款时。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借款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三、利息的认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四、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债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如借条、收条等。借款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已还款的证据,如还款凭证等。

六、恶意逃债的处理

恶意逃债是指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冻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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