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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规范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军人住房权益的重要管理文件。该办法明确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现役军人、军队职工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军人住房需求,促进军人家庭住房稳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为军人提供更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2、关于调整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现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缴存状态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拥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

(三)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住房贷款;

(四)征信良好,符合银行贷款要求。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军人及其配偶家庭可贷额度的80%。军人及其配偶家庭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12×可贷年限。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利率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综合确定。

四、还款方式

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六、贷款申请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贷款准入函。借款人凭贷款准入函向银行申请贷款。

七、其他

(一)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二)军人偿还贷款期间离职、退休或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其配偶或继承人继承偿还。

(三)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前已发放的贷款,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细节可咨询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银行。

3、2020年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流程

2020 年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流程

申请条件:

现役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时已连续缴纳公积金满 6 个月以上

申请贷款前 12 个月缴存额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的 20%

贷款用途:

购买自住住房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或成交价的 70%

单身军人最高贷款金额为 40 万元,已婚军人最高贷款金额为 60 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 30 年

贷款利率:

普通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贷款部分利率按照商业贷款利率执行

流程:

1. 提交申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评估房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4. 审批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5. 发放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月还款,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

注意事项:

贷款申请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贷款期间,借款人房屋产权应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军人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现役军人,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役军人:

(一)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三)有购买住房的意向和能力;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的限额;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四)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军人申请贷款,应当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部队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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