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买卖的特征
所谓“名为借贷实为买卖”,是指以借贷的名义进行交易,但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 利息过高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市场利率,超过了正常借贷的利息水平。过高的利息表明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对价的行为,而非借贷。
2. 资金用途受限
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有严格限制,要求借款人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或项目。这种情况表明出借人并非单纯地提供资金,而是对交易的风险和收益有直接的控制权。
3. 抵押物价值过高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过高的抵押物,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表明出借人是主要受益者,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抵押物的处置权,而非提供借款。
4. 还款期限短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明显短于正常借贷的还款期限。这表明借款人承受着较大的还款压力,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出售行为。
5. 借款人无偿还能力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缺乏偿还能力,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这种情况表明出借人的目的是获取抵押物或其他抵偿,而非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特征仅供参考,并不能单独确定交易是否为“名为借贷实为买卖”。需要综合考虑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图来进行判断。
借贷实为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借贷合同的形式掩盖真实的买卖关系,规避法律对买卖合同的限制或规避税收等目的。我国法律对借贷实为买卖行为有以下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218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23条规定,借款期间,贷款人不得单方要求提前收贷。
第224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民法典
第421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426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58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出借人与借款人实际已就该不动产进行买卖交易的,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52条规定,借贷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性质,并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贷实为买卖行为是无效的,法院会认定为买卖合同,并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借贷人和贷款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防止借贷合同掩盖真实的买卖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