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借贷合意民事判决书
案号:(法院案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金额)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金额)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主张,其于(日期)借给被告人民币(金额)元,约定于(日期)偿还,并约定利息为月息(利率)%。被告于(日期)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条上未载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内容。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事项不真实。原告出示的借条系空白借条,原告事后填入借款金额、借条日期等内容。原告主张的利息约定亦不真实,双方未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等要件。
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借条内容不完整,仅载明借款金额和借条日期,未载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重要内容。该借条无法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完整的借贷合意。
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事项,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借贷被驳回后可否起诉不当得利
当借贷申请被驳回时,借款人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起诉贷款方,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在借贷情境中,如果贷款方收取了借款人的费用或利息,但最终没有发放贷款,则借款人可以援引不当得利理论,要求返还这些款项。
能否成功起诉不当得利,取决于具体情况。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费用或利息的性质:如果费用或利息是不可退还的,则借款人可能无法起诉不当得利。
驳回贷款的正当理由:如果贷款方有正当理由驳回贷款,例如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较低,则借款人可能无法起诉不当得利。
贷款协议的条款:贷款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如果贷款被驳回,借款人将失去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即使满足上記の条件,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借款人在考虑起诉不当得利之前,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诉讼仅适用于贷款方确实获得了借款人的资金或利益的情况。如果贷款方仅收取了咨询费等非退款费用,则不适用不当得利理论。
在借贷被驳回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否可以起诉不当得利取决于具体情况。建议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借贷合意的判决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无借贷合意的,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证据:
1. 转账记录: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的流向,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借贷事项,但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3. 其他证据:例如借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如果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认定无借贷合意:
1. 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为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无借贷合意。
2. 款项用途:如果借款用于生活支出、医疗等非营利性目的,法院也可能倾向于认定无借贷合意。
3. 双方过往借贷记录:如果双方曾有借贷关系,法院会考虑过往借贷记录,判断本次借款是否属于借贷关系。
在无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往往有利于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利用无借贷合意抗辩,避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出借人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