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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小额贷款(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津市小额贷款

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为津市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小贷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金1亿元。发放津市市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总额达41683万元,惠及农户6936户。自2020年7月起,津市市财政局将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全权委托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负责。

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秉承普惠金融理念,以“贷款服务村社,金融服务三农”为己任,立足“三农”及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信贷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支持返乡创业、小微企业发展等提供信贷支持。

公司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原则,已形成以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富民小额贷款、助农小额贷款、小额经营贷、乡村振兴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为重点的信贷产品体系。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发放各类小额贷款10亿元,惠及农户及经营主体、小微企业2万余户。

公司通过创新渠道、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高效率等手段,着力打造“门槛低、服务好、速度快、成本低”的津市市县域小额金融服务平台。

2、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者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市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置符合业务规模的注册资本,并按照规定存放在监管账户。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对借款人资质、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天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信吗?

天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信吗?

天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小贷”)是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受到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总部位于天津市。

资质和监管

天小贷持有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许可证》,并接受银保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这意味着该公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风控体系

天小贷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风控体系,包括信用评估、贷前调查、贷中监控和贷后管理。该公司与多家征信机构合作,对借款人进行全面信用评估,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资金来源和用途

天小贷自有资金充足,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该公司主要用于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运营情况

经过多年的发展,天小贷已成为天津地区领先的小额贷款公司之一。公司业绩稳健增长,不良贷款率保持较低水平。截至2023年6月,天小贷已累计发放贷款超过500亿元,服务客户数百万户。

综合以上因素,天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资质齐全、风控严谨、经营稳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可信度较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天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天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为规范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贷公司。

第二条 小贷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安全、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设立小贷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小贷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出资人、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应当经天津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小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小额贷款;

(二)提供与小额贷款相关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服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期限适度、用途明确、安全合规”的原则。

第九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借款人资质和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小贷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小贷公司应当做好信贷资产的分类和计提拨备,保证资产质量。

第十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天津市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天津市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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