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意思表示,而在要约有效期届满后,又作出与要约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对于逾期接受的效力,我国法律和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接受无效。
支持者认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对于受要约人的接受是有预期时间的,如果受要约人逾期接受,则表明要约人对于逾期接受的意思表示不认可,该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接受有效,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要约人并未撤销要约;
2. 受要约人的逾期接受是在要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进行的;
3. 受要约人证明其逾期接受并非恶意或过失。
支持者认为,即使受要约人逾期接受,但只要要约仍然有效,并且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逾期接受并非恶意或过失,则其接受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在撤销权行使期间收到相对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的,不得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人在收到该意思表示前已经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的除外。”该条规定虽然并未明确规定逾期接受的效力,但可以认为,只要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的接受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合同成立。
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得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际上也认可了逾期接受的效力。因此,逾期接受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视为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逾期接受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接受或作出合意的表示,在期限届满后才作出接受或作出合意的表示。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消极说:逾期接受无效
持此观点者认为,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合致的意思表示,而逾期接受破坏了要约和承诺之间的及时性,因此逾期接受无效。该观点认为,承诺人只有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才能与要约人达成一致,从而成立合同。
积极说:逾期接受有效
持此观点者认为,逾期接受并不当然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逾期不再接受要约。该观点认为,要约人既然撤销了要约,就表明他不再有缔约意愿,因此逾期接受便因要约已失效而无效。
《合同法》第64条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失效。因此,如果要约人在受要约人逾期接受之前撤销要约,则逾期接受无效。
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逾期接受的效力。如果要约人主张逾期接受无效,则需要证明他已及时撤销要约,同时受要约人应当时知悉要约已撤销。如果要约人未能证明上述事实,则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逾期的接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合同要约后,未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仍作出答复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的接受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逾期的接受无效。但如果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逾期的接受,则构成合同成立。
逾期的接受之所以无效,主要原因有二:
1. 违反了要约有效期限。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任意撤销要约。因此,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的接受违反了要约的有效期限,表明受要约人已经不再愿意接受要约。
2. 破坏了要约的严肃性。要约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一旦发出,就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如果逾期作出答复,表明其对要约的态度并不明确,破坏了要约的严肃性。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的接受并不是完全无效。如果要约人愿意接受逾期的接受,则构成合同成立。这是因为,要约人具有取消自己的要约权,也可以修改自己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受要约人逾期接受后表示愿意接受,就相当于要约人撤销了原要约,并以新的要约(即接受逾期接受)代替原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成立了。
逾期的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愿意接受逾期的接受,则构成合同成立。
逾期接受的效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逾期接受即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接受要约。逾期接受一般视为无效,但法律有例外规定。
视为有效的例外情况:
1. 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逾期接受,则视为有效。
2. 经过协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新的协议,即使超过了法定期限,新协议也视为有效。
3. 要约附有期限:如果要约附有期限,对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接受,即使逾期,也视为有效。
4. 要约人同意逾期接受:在法定期限内,要约人可以同意对方当事人的逾期接受,此时逾期接受视为有效。
逾期接受的法律后果:
1. 要约失效:一般情况下,要约在法定期限内或约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接受视为要约失效。
2. 不能成立合同:逾期接受后,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约束。
3. 赔偿损失:如果要约人在逾期接受前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逾期接受导致要约人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在特定情形的适用下,逾期接受仍然可以有效,但当事人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和要约的具体内容,以便明确逾期接受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