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后征信修复管理办法
为帮助失信主体恢复信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等原因导致征信记录受损的主体。
二、征信修复原则
征信修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纠错补漏;
2. 分类施策,区别对待;
3. 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三、修复途径
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途径修复征信:
1. 自行修复:主动联系债权人或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解决逾期债务或履行行政处罚。
2. 诉讼维权:对记录有误或超期未删除的征信信息,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 征信异议申请:对信用报告中存在异议信息的,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四、修复程序
失信主体在采取修复措施后,应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征信机构核查。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及时核实,对确认有误或超期未删除的征信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
五、修复时限
修复征信信息的时限如下:
1. 自行修复:自相关纠纷解决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2. 诉讼维权:自生效判决之日起;
3. 征信异议申请:自征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修复效力
经过征信修复程序后,更正或删除的征信信息将不再对外提供。但有证据证明失信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对已修复的征信信息重新记录。
七、监督管理
征信修复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应对修复过程进行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失信后的征信修复管理办法
征信修复管理办法旨在帮助失信人员修复受损的信用记录,重新获得金融服务的资格。
最新版要点:
及时还清欠款:失信人员应优先偿还未偿还的欠款,并及时更新征信报告。
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征信报告中存在错误或争议,失信人员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与债权人协商: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金额调整,以改善信用状况。
保留还款证明:妥善保存还款记录,包括收据、还款计划和银行对账单。
申请信用重建计划:部分银行和信贷机构提供信用重建计划,帮助失信人员逐步修复信用记录。
避免过度查询征信:频繁查询征信记录可能会降低信用评分。
定期监控征信报告:定期查看征信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问题。
注意事项:
征信修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时间和持续的努力。
征信修复不能完全消除失信记录,但可以改善信用状况。
应避免使用非法或虚假手段修复信用,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债务后,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况。
二、申请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 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未有其他未履行义务;
3. 申请前已偿还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三、申请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申请信用修复:
1. 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平台提出申请;
2. 向法院提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申请。
四、审查程序
1. 信用修复平台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债务履行情况。
2. 法院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债务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节。
五、修复决定
1. 信用修复平台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2.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裁定。
六、信用修复效果
1. 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失信被执行人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2.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被撤销后,其信用信息将恢复到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的状态。
七、信用修复后的监督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后,应当继续保持诚信守法,按时履行债务。失信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逃债、虚假履行债务等行为的,信用修复平台或法院可以重新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