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将“名合伙实借贷”关系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以合伙形式掩盖借贷关系,逃避债务偿还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此类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审查事实,区分真实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
合伙关系的特点包括:
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同承担盈亏
合伙人具有共同决策权
借贷关系的特点包括:
出借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借款并支付利息
出借人不参与经营管理
借款人单独承担盈亏
最高院强调,合伙关系必须建立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不能仅凭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如果当事人只有出资而没有参与经营,且收益分配与出资比例不匹配,则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法律和事实的综合考量。最高院的判决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杜绝借贷关系伪装成合伙关系的欺诈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借名合伙的认定要件
借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对外以合伙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实际以借贷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借名合伙的认定要件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合伙合同,约定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条款。
二、当事人对外以合伙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账户、签订合同等。
三、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方出资额大于其认缴出资额,另一方以借款形式垫资。
四、借贷关系明显,借款用途明确,有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定期向出资人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
六、当事人之间有解除合伙关系的约定,约定出资人可以退出合伙并收回应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当事人之间即使订立了合伙协议,但实际以借贷为目的的,仍认定为借名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