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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1、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稳定合法住所;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无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具备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求。

贷款用途:

购买自住住房;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

普通职工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50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2倍,且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30年。

具体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章 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期限:每月1日。

第七章 贷款担保

抵押担保: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连带责任保证:由借款人的近亲属或朋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章 违约处罚

逾期还款:按逾期金额的0.02%/天收取滞纳金。

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抵押物要求、贷款流程等内容。

申请条件

具有济南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

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地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12倍

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地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倍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期限

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抵押物要求

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贷款流程

1.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了便利的住房贷款服务,有效支持了刚需购房和改善住房条件,促进了济南市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3、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申请条件

1. 职工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正常缴存;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还款能力符合贷款要求;

3. 申请时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 购买的住房具有产权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利率

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执行。

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申请材料

1. 贷款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

3. 收入证明;

4. 购房合同或协议;

5. 征信查询报告;

6.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 资格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额度测算:确定贷款额度;

4. 签订合同:借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借款合同;

5. 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发放到指定账户。

4、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职工住房需求,根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职工(含外地职工在济南市缴存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额度: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申请材料;

(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借款人在济南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三)借款人已按照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四)借款人已支付购房款首付款并提供抵押担保;

(五)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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