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保护合法债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利率限制、担保方式、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其中,规定禁止出借人以明显不公平的高利欺压借款人,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上限限制。同时,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规定了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且保证期间为两年。
该规定还简化了民间借贷诉讼程序,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指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应提供借据、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借款人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的,须提供证据证明。
《规定》的出台,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实施,旨在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合同意识、借贷行为真实、借贷用途正当、借贷金额明确、利息约定合法等。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利息计算、诉讼时效和执行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借贷行为合法的借贷合同有效。对于利息计算,规定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超过六个月的,可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
规定还对诉讼时效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执行方面,规定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有利于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人不具有还款能力的除外。借款合同对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借款人一次返还。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合同对利率没有约定的,视为双方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得预先给付。借款合同对利息预先给付有约定的,该约定无效。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超过10万元且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超过3000元但不到10万元的,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还款期限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
《规定》还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的,实际出借人应当就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规定》强调对于恶意借款、逃避债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恶意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