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利息的计算
强制执行期利息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过程中,因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其计算方法如下:
1. 起始时间
强制执行期利息的起始时间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利率
根据《民法典》第628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期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 计算基数
强制执行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履行义务的金额。
4. 计算公式
强制执行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 =本金 × 利率 × 执行期
其中:
本金: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履行义务的金额
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执行期: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天数
5. 计算规则
执行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执行期计算;
执行期超过一年的,以一年为期限,不足一年的不足部分按十天计算。
6. 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不计入强制执行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强制执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基数:
强制执行的标的金额
计算期限:
强制执行开始日期至结案日期
利率: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公式:
`强制执行利息 = 计算基数 × 计算期限 × 利率 / 365`
说明:
强制执行开始日期通常为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日期。
强制执行结案日期通常为执行完毕或中止执行的日期。
如果执行标的为财产,则计算基数为财产变卖后所得金额。
如果执行标的为金钱,则计算基数即为金钱数额。
利率为每年计算,但按日计算。
示例:
假设强制执行标的金额为 100,000 元,执行期限为 120 天,当前 LPR 为 4.25%:
`强制执行利息 = 100,000 × 120 × 4.25% × 4 / 365 = 4,250 元`
注意事项:
强制执行利息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或中止执行。
强制执行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强制执行利息。
强制执行期利息是指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计算的利息。其计算方式如下:
1. 确定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为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
2. 确定利息利率:
根据《民法典》第623条,强制执行期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无明确规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 确定计算期限:
计算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法院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4. 计算公式:
强制执行期利息 = 计算基数 × 利率 × 计算期限
例如:
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为100万元,利率为5%(年),计算期限为6个月(180天),则强制执行期利息计算如下:
强制执行期利息 = 100万元 × 5% × (180 / 360) = 2.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为非金钱给付,则不产生强制执行期利息。
强制执行期利息自法院实际执行完毕之日起停止计算。
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法:1.7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强制执行息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法发〔2010〕35号)规定,强制执行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按日计算。
因此,截至目前,强制执行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1.75%,按日计算。
计算公式:
强制执行利息 = 执行标的金额 × 1.75% × 执行期限(天数)
例如:
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
执行期限为60天
则强制执行利息为:
强制执行利息 = 100,000 × 1.75% × 60 = 1,050元
需要注意的是:
强制执行利息从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至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之日止。
强制执行利息不计复利。
强制执行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