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即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59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自送达申请人次日起生效。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如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催告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催告、电话催告等方式,敦促申请人及时履行决定。
2. 强制执行:如果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和证据,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3. 罚款或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既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也阻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开展。因此,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的财产;
划拨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强制拆除或停止正在实施的行政行为;
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如拘留或罚款;
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相关商业活动。
申请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面临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还可能承担相关费用,例如执行费和罚款。
本机关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申请人应当重视自己的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