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518号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本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出借人不能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确定。
第四条 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未约定的,按照出借时的年利率加收3倍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将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贷款人的,在拍卖抵押物或者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总额的情形下,剩余价款应当返还债务人。
第六条 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应提供债权转让合同。出借人未经借款人同意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无效。
第七条 债务人因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时,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从以下情形之一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一)债务人已向担保人催告;
(二)出借人已向担保人表示主张债权;
(三)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约定、保证、诉讼时效等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进一步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2. 规范保证合同。明确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范围和承担方式,否则保证无效。
3. 延长诉讼时效。将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间的借贷活动。对于金融机构间的借贷,仍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如果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但对借款期间有约定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利息;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率,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比照当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利息。”
该条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规则。其要点如下:
优先审查合同约定:若借贷合同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则法院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审查。
无约定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约定期限比照当地利率:借贷合同对借款期限有约定但未约定利率的,法院应参照当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利息。
无约定期限比照当地利率: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率的,法院同样应参照当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利息。
该条解释通过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借款人因高利息陷入困境。同时,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