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19
为了维护个人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征信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的职责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收集、整理、加工和保存个人征信信息,并提供征信报告服务。征信机构对个人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息收集与使用
征信机构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征得个人明示同意。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与征信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信息披露
征信机构向个人提供征信报告时,应当明确告知个人征信报告的内容、获取途径和异议申诉渠道。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并对报告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提出异议和更正要求。
信息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征信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异议和投诉
个人对征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个人异议,并出具处理结果。个人对征信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
(二)泄露、篡改、丢失个人征信信息的;
(三)未经个人同意提供征信报告的;
(四)对个人异议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020年个人征信新规
为了加强个人征信保护,规范个人征信行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月1日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重点变化:
1. 扩大征信机构范围:除原有的国有征信中心外,符合条件的社会法人也被允许设立征信机构。
2. 明确信息收集原则:个人征信信息必须在征信主体同意或法律规定情形下收集,不得非法或滥用收集个人信息。
3. 强化个人权益保护:个人有权查询、更正、删除个人征信信息。征信机构不得将个人征信信息用于本人以外的其他目的。
4. 规范征信查询行为:用信机构查询个人征信信息须征得本人同意,查询次数不得过多。
5. 加强征信数据安全:征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个人征信数据安全,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和使用规范,为金融机构和个人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更完善的信息基础。个人应提高征信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