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但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予扣除。
1. 关联关系借款利息不予扣除
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借贷,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关联关系是指企业之间存在控制或被控制、直接或间接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2. 关联企业外部借款利息扣除条件
如果金融企业向关联企业以外的企业借款,则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 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水平;
(3) 借款合同真实,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如期还本付息。
3. 隐性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如果金融企业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或者以非借款形式向关联企业支付利息,则该部分隐性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4. 短期借款利息扣除限制
对于短期借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该短期借款发生利息的应税所得额的30%。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能否扣除取决于借款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借款利率是否合理、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借款期限等因素。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以下条件:
1. 借款用途:利息支出必须用于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例如采购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等。
2. 借款方主体:企业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不能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优惠。
3. 借款机构:借款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5. 利息实付:企业必须实际支付利息,才能确认利息支出。预提利息或应付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一般纳税人:利息支出占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利息支出占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企业应妥善保存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若企业未满足相应条件,或未按规定扣除利息支出,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扣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伴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收取的价款、费用以及其他收入。
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扣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扣除。
因此,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