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
《条例》第十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房地产价值减除不征收契税的房地产价值后的金额计算。”应税房地产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部分,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土地出让金利息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部分,因此应纳入契税计税依据。他们依据是《条例》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受让人支付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应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也有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土地出让金利息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部分,因此不应纳入契税计税依据。他们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契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6〕8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土地出让金利息不计入契税应税价值。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金利息不计入契税应税价值,因此不应将其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目前,对于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还没有明确的司法判例,税务机关对各地执行情况也存在差异。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相关政策,避免争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是一项对房地产转让行为征收的税收。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企业时收取的价款。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时,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不包括下列款项:
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平整费、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他不属于土地出让金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的税率为3%。纳税人为土地受让方,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时,计税依据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计算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换算后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契税,避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