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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1、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理原则,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为名,以明显高于市场利率转借资金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 套路贷罪:以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手段,强迫债务人偿还明显高于所借本金利息的,构成套路贷罪。

4.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向借款人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5.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司法解释强调,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从严惩处故意犯罪行为,保障善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对于借贷双方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应依法处理,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不得滥用刑罚权。

2、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2020年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其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则

明确了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标的合法等。同时,界定了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引发的纠纷。

二、完善利息计算规则

细化了计算借款利息的方法,区分了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明确利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部分无效。同时,对超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作出了规定。

三、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

增加了对出借人恶意放贷、欺骗借款人的限制,明确在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相关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同时,限制了出借人利用借贷关系从事欺诈、胁迫行为。

四、明确担保的效力

对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出借人利用担保关系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恶意追偿。

五、完善诉讼时效规定

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立足于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对借贷合同效力、利息计算、借款人保护、担保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号),对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最新规定。

一、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

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借款、信托、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筹集资金,且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应合法凭证的。

二、认定高利转贷罪

解释规定了认定高利转贷罪的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借用他人资金转贷给他人,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高额利息差的;

转贷利率高于同类市场正常利率,且明显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

三、认定诈骗罪

解释明确了认定民间借贷诈骗罪的范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借款的;

以隐匿转让、担保、代偿等方式,使他人陷入资金不能清偿风险的。

四、关于量刑标准

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考虑了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办理,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认定和效力

第三章 利率认定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诉讼时效

第五章 担保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适用法律

第八章 其他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平等主体地位基础上,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格的借贷主体;

(二)具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

(三)具有合法的借贷目的;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方式。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以非法目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方式订立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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