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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1、不属于民间借贷

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发形成的借贷关系,具有非营利性、私密性、灵活性等特点。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属于民间借贷。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民间借贷:

1. 企业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商业借贷,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2. 金融机构借贷: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金融借贷,受《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3. 国家机关借贷:国家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国家借贷,受《国家债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 典当借贷:典当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典当借贷,受《典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5. 债务重组: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属于民间借贷。

6. 赠与:自然人之间出于赠与目的而给付的款项,不属于民间借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情况并非绝对,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民间借贷与其他借贷形式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应综合考虑借贷的目的、性质、用途等因素。

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属于民间借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借贷主体、借贷金额、借贷用途、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避免纠纷产生。

2、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条,被告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5%。现借期已过,被告李某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 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原款本金10万元;

2. 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

3.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为掩盖赌债而制作的虚假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借条载明,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王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某否认并称系赌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及其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条中未明确表明借款用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途是否为赌博债务。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借条中的债务属于民间借贷。

综上,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3、不属于民间借贷和属于民间借贷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直接进行的借贷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直接性:借贷双方直接洽谈,无金融机构中介。

私密性:借贷双方通常有私人关系或熟识,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较灵活。

利息约定: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

并非所有借贷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借款:通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借款,属于金融借款,受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

非营利性借贷: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出于互助性质的小额借贷,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民间借贷。

变相隐瞒真实借贷关系的交易:如以买卖、投资等名义掩盖真实借贷关系的交易,不属于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以非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受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有较高的风险,如:

利率风险:民间借贷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利率,借款人需谨慎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还款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债权人损失。

纠纷风险:借贷双方在利息、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争议,容易引发纠纷。

法律风险:如果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高利贷,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4、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合伙合同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的且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借贷活动。而合伙合同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实质上双方签订的却是合伙合同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与合伙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具有金钱给付和偿还的单方性,借款人仅对出借人承担债务。而合伙合同则具有共同经营、共同盈亏的双向性,合伙人既可以分享利润,也需要承担亏损。

如果民间借贷被认定为合伙合同,则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而非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区分民间借贷与合伙合同的性质,以免出现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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