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对于债权人是否可以拿过利息参与分配,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债权人的利息请求应与本金请求相区分,利息是本金的补偿,在清算分配中,利息应与本金一起按照同等比例参与分配。
也有观点认为,破产中的分配应以公平为原则,对于在破产前已取得利息的债权人,应从其已取得的利息中扣减其分配份额。否则,该债权人将获得双重利益,既拿走利息,又可以参与本金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了以下原则:
1. 已拿利息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应扣除已取得的利息;
2. 取得利息的债权人,在分配本金时,与其本金数额相等的利息数额不再参与分配;
3. 如果债权人仅提取部分利息,则扣除比例与已提取利息占已计提利息的比例相同。
上述原则有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平进行,防止部分债权人因已取得利息而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的公平分配权,确保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向债权人分配利息是否属于利润分配?
在会计中,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过程。而向债权人分配利息是一种利息支付,用于向提供资金的债权人支付报酬。
根据会计原则,向债权人分配利息不属于利润分配。这有两个主要原因:
1. 利息费用在损益表中列为费用,而非利润:利息费用被视为业务运营的必要费用,在税前损益表中列为减项。因此,它不会计入企业的净利润。
2. 债权人是债权人,而非所有者:债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或债券,以换取定期利息支付。他们不是企业的股东,因此无权分享企业的利润。
因此,向债权人分配利息不属于利润分配,而是债务义务的一部分。它作为利息费用出现在损益表中,并减少企业的净利润。而利润分配仅涉及向股东分配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