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加倍迟延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6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债务人加倍计算利息。加倍迟延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基准利息
基准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方式的通知》公布的1年期LPR。
2. 加倍后的利息
加倍后的利息 = 基准利息 2
3. 计算公式
加倍迟延利息 = 未履行债务金额 加倍后的利息 迟延天数 / 360
说明:
迟延天数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则从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适当减少加倍迟延利息的计算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了《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利息的批复》,对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时,人民法院是否适用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批复明确指出,民事案件中,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迟延履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的双倍支付迟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债务人恶意拖延债务履行,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条款可以有效制约此类行为,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对于未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过低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利息。同时,该条款不适用于侵权行为或其他非合同义务产生的金钱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利息的批复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民事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它将有助于促进债务关系的稳定,减少社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