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本申请表用于申请福建省直辖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请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个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贷款信息
贷款类型(请选择):购买商品房、翻建扩建房屋、购买二手房、其他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请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抵押信息
房产地址:
房产性质:
产权证明:
房产评估价值:
其他信息
家庭总收入:
家庭总支出:
现住房情况:
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
附件材料
身份证明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者)
收入证明
房产权证复印件
房产评估报告
请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并提供所需附件材料。如有虚假或遗漏,可能影响贷款审批。
注意事项
本申请表仅适用于符合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贷款申请人需为在职职工,且公积金缴存满一年以上。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和房产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具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059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路119号
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编号:
二、贷款信息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
抵押物:
三、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信息: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居住信息: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类型:
居住年限:
四、收入及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
近6个月收入流水
工资收入证明
资产证明:
存款证明
车辆登记证
房产证等
五、还款能力评估
家庭月收入:
家庭月支出:
偿债收入比:
六、其他
借款用途:
是否有其他贷款:
借款人声明:
提交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合同草案
注意事项
申请表需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并签名。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贷款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贷款。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提供给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人风险自担、住房抵押、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还款能力稳定;
(三)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四)申请贷款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连续三年大于或等于实际贷款额度;
(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建造协议;
(六)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等内容。
第九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并采取催收措施。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满3个月;
(二)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
(四)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证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贷款使用监督,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直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申请福建省直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借款人基本信息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需提供单身证明)
2. 收入证明
工资流水单或工资卡对账单(近6个月)
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有单位公章)
3. 房屋信息
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抵(质)押物信息
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抵(质)押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征信报告(近半年)
已购房的,需提供原购房贷款已结清证明
开发商资信证明(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注意: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经办人员核对。
不同贷款机构可能要求的材料不同,具体需要以贷款机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