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在中国开征于1988年10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当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然人取得利息所得,按利息收入额减除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开征利息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银行利息利率较高,个人通过利息收入获取的收益显著。征收利息税可以平衡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
利息税的开征对个人理财和金融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个人需要在投资理财时考虑利息税的因素,而金融机构也调整了利息利率和理财产品的设计。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调整,利息税的征收制度也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目前,个人取得利息所得,按利息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始于2023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8号),自2023年8月1日起,金融业提供贷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收取增值税。
此次政策调整的适用范围包括: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收入,如集团公司总部向成员企业收取的内部贷款利息等。
金融服务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于个人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而对于企业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则需缴纳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只针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并不涉及个人利息收入。因此,个人存取款利息、理财收益等个人利息收入仍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完善增值税制度,规范金融行业税收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利息收入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时间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为准,即利息收入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利息之时。
对于定期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发放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非定期存款利息,以实际支取利息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银行按照规定计算并转入储蓄存款账户的利息,则以银行转入利息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利息收入后,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
需要注意的是,利息收入中,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国有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等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