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贷款失效期限
连带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贷款方式。担保人的责任期限通常有明确规定。
失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连带担保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也就是说,从主债务到期日开始计算,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最长期限为2年。
例外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
担保人为法人,期限不得超过5年。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担保人不知道主债务已经履行或者担保范围已经减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继续为履行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失效后的责任
在连带担保责任失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清偿主债务的责任。但如果担保人已实际清偿主债务的,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提醒
担保人应注意连带责任期限,及时关注主债务状态。
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给担保人造成损失。
建议借贷双方在签订连带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的失效期限。
连带担保人责任失效期限
连带担保人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承担与债务人相同并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责任承担具有以下失效期限:
1. 主债务履行
当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债务时,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失效。例如,贷款还清后,连带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 主债务消灭
主债务因抵销、免除、撤销等原因消灭时,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主张债务不存在,经法院判决确认,则连带担保人的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3. 除斥期间届满
法律规定,债权人对连带担保人的诉讼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为两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对连带担保人不再享有诉讼权,连带担保人的责任失效。
4. 特殊约定
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连带担保责任的具体失效期限。例如,约定担保责任在主债务履行完毕后一年内失效。特殊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因此,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是否失效,主要取决于主债务的情况、法律规定和其他约定。一般情况下,连带担保人的责任在债务履行、消灭或除斥期间届满后失效。
连带担保,是指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怠于或者不能履行时,连带担保人负有与债务人同等的偿还债务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期限问题,一直以来争论不断,主要观点分为主张两年和三年两种。
两年说
支持两年说的观点认为,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的期限不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连带担保属于保证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担保的期限也应受该条例的约束,即不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即两年。
三年说
主张三年说的观点则 ??????民法通则,认为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保证期间不超过主债务履行期。主债务没有履行期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由于连带担保不同于一般保证,其对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是无限的,因此可以认为连带担保属于“主债务没有履行期”的情形,其期限应为三年。
现行司法实践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法院对连带担保的期限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采纳两年说,有的法院倾向于三年说。
建议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签订连带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连带担保的期限,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