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根据其持有的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种免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和资金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还可以避免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取得住所的企业。
股息是指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
红利是指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范围仅限于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转让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税务证明资料,证明该股息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条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境内股息收入
全资孙公司股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非全资孙公司股息:按股权比例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股息实际分配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股息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CFC)股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CFC利润需要纳入合并纳税范围。
非受控外国企业股息:按实际收到的股息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
特殊情况
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如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可以免缴或减缴企业所得税。
参与制企业重组:重组过程中取得的股息收益可能涉及递延缴税或免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不仅要考虑税收层面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税务处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