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认定合同无效案例
事实:原告张某诉称,其向被告李某借款 10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拒不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1. 借条内容不明确:张某出具的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未约定借款时间、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内容不明确。
2. 缺乏合法凭证:张某提供的借款人签名借条无其他凭证佐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真实存在。
3. 李某否认借款:李某否认曾向张某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时无法联系张某。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合同成立,故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653 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启示:
1. 借贷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约定明确的借款信息。
2. 出借人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等合法凭证,以备日后维权。
3. 借款人应谨慎借款,避免陷入债务纠纷。
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借贷合同的效力审查尤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将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借贷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例如从事非法集资、赌博等。
2. 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他当事人的错误或窘迫状态,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严重失衡。
3. 一方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借贷合同,除非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 合同条款无效的合同:合同中主要条款缺失或无效,无法确定合同的基本内容,例如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5. 无效代理行为的合同: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或者代理行为违反代理权限所订立的借贷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内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做出审慎判断。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无义务履行合同,已履行的应当予以返还。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利率超标
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案例: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年利率为60%,最高院判决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2.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借贷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关系的,合同全部无效。
案例:王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用于投资期货,最高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3. 缺乏必要内容
借贷合同缺少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必要内容,合同无效。
案例:李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签订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最高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4. 严重影响债务人生活
借款人因借贷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利息,甚至部分或全部免除本金。
案例:刘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因借款致生活困难,最高院判决免除部分利息。
5. 违反公序良俗
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如以高利贷逼迫债务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出卖人身自由的,合同全部无效。
案例:孙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郭某以高利贷逼迫孙某卖淫,最高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2021 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1 年借款合同可能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借款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
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已宣告破产的人。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借款用途违法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利息约定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
三、合同形式不合法
借款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
借款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法律规定需要公证或见证的情形除外。
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对借款人明显不公平。
借款合同缺乏必要的担保条款,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五、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不合法
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未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条款。
如果借款合同因以上原因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