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要求
个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贷款地有常住户口或具有有效的居住证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未拥有其他住房,或已拥有住房面积小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低面积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条件:
房屋位于贷款地
房屋具有合法产权,产权明晰
房屋用途为个人自住住房
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要求,评估价值达到贷款金额
房屋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质量和安全标准
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贷款人须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或保证人
其他要求:
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贷款申请人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格审查和贷款审批
贷款申请人需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资格
第三章 贷款额度
(一)普通住房贷款:最高100万元,首套房可贷款最高80%,二套房可贷款最高60%。
(二)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6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40万元,首套房可贷款最高90%,二套房可贷款最高80%。
第四章 贷款期限
(一)普通住房贷款:最长30年,100万元以下最长25年。
(二)公积金组合贷款:最长25年,60万元以下最长20年。
第五章 贷款利率
(一)普通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第六章 还款方式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第七章 贷款审批
(一)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核查。
(三)公积金中心做出贷款审批决定。
第八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二)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九章 贷款归还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催收措施。
第十章 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应当保持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
(二)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借款人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
在滁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金额达到规定额度;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 满足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条件。
三、贷款用途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拥有的住房。
四、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人家庭可贷额度,可贷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可贷额度 = 职工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 × 贷款成数
贷款成数一般为60%,具体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缴存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根据职工年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申请
职工符合贷款条件后,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八、贷款审批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九、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人的指定账户。
十、贷款还款
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住房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具有芜湖市户籍,在芜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 贷款用途
用于购买芜湖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第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在芜湖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且不得超过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贷款担保
贷款人须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第七条 贷款申请
职工通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机构根据职工的贷款申请,进行信用审查、担保评估等,并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九条 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机构与职工签订借款合同,并向职工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还款
职工每月按时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职工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追偿贷款本息,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